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是指需要报经理事会批准和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报
理事会审议后,报安徽省民政厅备案。
(一)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 基金会变更登记;
(三) 理事会换届;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秘书长
提名的副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 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等;
(六) 基金会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 重大涉外活动;
(八)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九) 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报理事会审议。
(一)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二) 重大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的使
用情况;
(三) 基金会重大募捐计划;
(四) 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及单笔100万以上的
理财项目;
(五) 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
算、年度收支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 突发性事件、事故;
(七) 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
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发生或开展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基金会秘书处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报告对象等内容后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需通过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网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或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与监督
第八条 监事会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九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