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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18-05-20 10:35     (浏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安徽理工大学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的开发以促进安徽理工大学的教学科研、奖学助学、人才培养、国际交流、校园建设等为目标,主要用于支持安徽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受助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与基金会协商后正式立项,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立项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捐赠协议编号、捐赠者姓名或捐赠单位名称、获赠金额项目名称、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用途详细的用款预算。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可用于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制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长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立项后,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提供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基金会秘书处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表》、《申请表》中的用款预算,按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和实施方案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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