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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6-08-02 16:01     (浏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安徽理工大学教育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办学资金。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3.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 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学校授权校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校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校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 加强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 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3. 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 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5.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6. 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8. 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9.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10. 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1.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2. 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七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单位)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单位)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设立,同时建立学院(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八条 社会各界对安徽理工大学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由校基金会、基金使用单位(捐赠人约定的使用单位)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

    第九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 人才培养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重症医疗救助基金、新生全额奖学金、学生创新活动基金、全国性竞赛资助、校园文体活动建设基金、学生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社会实践基金、学生国际交流计划等;

    2. 师资队伍建设类:教学奖励、管理奖励、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出国学术会议资助、讲席教授资金、特聘教授岗位资助等;

    3. 科学研究类:各类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实验室建设资金、数字化校园建设资金、图书资料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优秀科研人员奖励基金等;

    4. 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建设及命名资金等;

    5. 其他各类发展资助项目。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校基金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校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应在校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通过社会资金募集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收入必须汇入校基金会指定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统一由校基金会登记入账,由校基金会按捐赠人约定使用单位的募集资金和捐赠人未约定使用单位或用途的募集资金设置明细账管理。

    第十二条 为鼓励对社会筹资活动的广泛参与,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1. 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学校有关刊物上;

    3.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4. 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基金作如下分类:

    1.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2.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本本金)。

    3.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单位)基金(指各学院、单位向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

    第十五条 各学院(单位)可在校基金会设立学院(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单位)基金的设立应有相关学院(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备案审核。

    第十六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安徽理工大学”(或安徽理工大学有关学院、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安徽理工大学伊普诺康奖学金”、“安徽理工大学宏大爆破奖助学金”等。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由校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捐赠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校基金会对各类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相关使用单位须拟定捐赠资金的章程、管理办法等,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各项基金项目执行方案按照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十九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向校基金会提出申请,校基金会审批后,全额拨付给相关单位管理、使用。校基金会监督此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捐赠人未约定使用用途,直接捐赠给安徽理工大学的资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由校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上述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应向校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应以结项报告的方式向捐赠者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报校基金会留存。由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办公支出等,提取数额不超过当年使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基金会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委托专业人员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未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的捐赠款项和物品进行使用。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到期、捐赠方终止捐赠、基金用尽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设立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剩余财产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徽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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